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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2-05 14:27:49 |   作者: ayx爱游戏官网注册

  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完善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7〕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珠三角核心区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89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83号),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和本考核办法,对辖区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一)聚焦关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关键指标考核,引导各市(区)各部门共同推进全员足额参保。

  1.各市(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强化市(区)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签署工作责任书,通过考核层层传导工作所承受的压力,逐级逐项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落实到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负责人。

  2.省级统筹市直责任部门,按照省、市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工作规划和措施,建立省级统筹工作台账,落实各自职责。

  (三)公平公正。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和权重,采取量化考核方式,客观公正的评估责任主体的工作绩效,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考核。

  为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提高基金支撑和共济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考核围绕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任务,设定5个考核指标,具体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缴费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基金贡献、基金安全。

  (一)指标评价。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数、新增缴费人数、基金征缴收入和基金贡献等4个定量指标,对照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评分。

  (二)工作测评。基金安全作为定性指标,根据完成进度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分。

  (三)实地核查。随机抽取若干项目,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系统查询等方式来进行核查,根据完成情况的匹配度和完整度进行考核评分。

  对各市(区)政府考核评分标准主要侧重在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数、新增缴费人数、基金征缴收入、基金贡献等扩面征缴指标,约占80%以上。(详见附件1)

  考核工作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下设的专项考核工作组负责。专项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专项考核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一)自查自评。每年1月下旬,各市(区)对上年度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情况做全年总结和自评,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考核办公室。

  (二)考核初评。每年2月中旬,由专项考核办公室组织专项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指标评价办法进行年度考核统一评分。

  (三)实地抽查。每年2月下旬,根据工作实际,由专项考核办公室组织专项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区)组织并且开展检查、抽查。

  (四)结果形成。每年3月上旬前,由专项考核办公室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形成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全市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情况总结上报省专项考核办公室。

  考核结果分为A(85分及以上)、B(60-85分,含60分)、C(6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纳入各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根据不一样的情况给予奖惩。

  (一)表彰激励。对考核为A等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分级约谈。对考核为C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相关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限期未整改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相关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同时,由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三)经济约束。对考核为C等次的,市(区)党政班子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不得领取政府绩效考核奖、个人年度考核奖等各项奖金。

  (四)责任追究。对连续两年考核为C等次的,进行挂牌督办。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进度和成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相关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一)重视落实,抓好考核。市直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市的工作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二)预警监测,强化扩面。各市(区)政府要结合基金预警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按季度分析研判扩面征缴和基金运作情况,及时上报,并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预警出现风险的市(区),要逐步强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促使当地企业为在岗职工全员参保和足额缴费,确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

  (三)层级考核,落实责任。各市(区)应参照本考核办法制定当地的具体考核办法,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8号)同时废止。

  考核新增缴费人数任务完成情况、超额完成部分对全市的贡献大小、同比增长情况

  分值构成:参保人数任务完成率得分(11分)+参保人数同比增长率得分(5分)。

  参保人数任务完成率得分=11×任务完成率(得分不限高)。任务完成率=参保职工实际数÷参保职工计划数×100%。

  参保人数同比增长率得分:以各市(区)参保人数同比增长率在全市的排名相应给分,排名最高得5分,每一名次相差0.6分。参保人数同比增长率=(本年度参保职工实际数-上年度参保职工实际数)÷上年度参保职工实际数×100%。

  分值构成:新增缴费人数任务完成率得分(12分)+新增缴费人数超额完成贡献率得分(5分)+新增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得分(5分)。

  新增缴费人数任务完成率得分=12×任务完成率(最多得12分)。任务完成率=(上年度缴费人数+本年度新增缴费人数)÷(上年度缴费人数+本年度新增缴费人数计划数)×100%。

  新增缴费人数超额完成贡献率得分=5×超额完成贡献率。超额完成贡献率=超额完成值÷全市超额完成最大值,超额完成值=新增缴费人数实际数-新增缴费人数计划数。未超额达成目标的,此项不得分。

  新增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得分:以各市(区)新增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在全市的排名相应给分,排名最高得5分,每一名次相差0.6分。新增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本年度新增缴费人数实际数-上年度新增缴费人数实际数)÷上年度新增缴费人数实际数×100%。

  分值构成:征缴收入任务完成率得分(17分)+征缴收入同比增长率得分(5分)。

  征缴收入任务完成率得分=17×任务完成率(得分不限高)。任务完成率=征缴收入实际数÷征缴收入计划数×100%。

  征缴收入同比增长率得分:以各市(区)征缴收入同比增长率在全市的排名相应给分,排名最高得5分,每一名次相差0.6分。征缴收入同比增长率=(本年度征缴收入实际数-上年度征缴收入实际数)÷上年度征缴收入实际数×100%。

  分值构成:当期结余(缺口)得分(17分)+当期结余(缺口)增减变动得分(5分)+平均缴费工资比率得分(5分)。

  当期结余(缺口)得分:以各市(区)当期结余(缺口)在全市排名相应给分,排名最高得17分,每一名次相差2分。当期结余(缺口)=基金收入(不含上解下拨)-基金支出(不含上解下拨)。

  当期结余(缺口)增减变动得分:以各市(区)当期结余(缺口)增减变动在全市排名相应给分,排名最高得5分,每一名次相差0.6分;对基金当期结余由负转正或缺口同比减少的,奖励2分。当期结余(缺口)增减变动=本年度基金当期结余(缺口)-上年度基金当期结余(缺口)。

  平均缴费工资比率得分:以各市(区)平均缴费工资比率在全市排名相应给分,排名最高得5分,每一名次相差0.6分。平均缴费工资比率=所在市(区)平均缴费工资÷所在市(区)缴费工资下限,平均缴费工资=全年缴费基数总额÷全年平均缴费人数÷12。

  得分项:共计13分。其中:按时足额支付养老待遇的,得2分;对基金运作情况及时分析研判上报的,得1分;其他项均未扣分的,得10分,假如慢慢的出现扣分项和奖励项,按抵减后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最低0分。相同事由不重复扣分或奖励。

  扣分项:出现基金要情的,扣2分,其中重大要情扣4分;不按规定如实上报基金要情的,扣5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挪用基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导致基金损失的,扣6分;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风险、违反法律法规现象、未落实基金监督检查或审计整改要求、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扣3分;考核年度前违规支付或被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未追回基金的,扣4分,其中已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止执行的,不扣分。

  奖励分: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涉及基金损失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奖励2分;发生扣分项造成基金损失,及时追回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基金追回率奖励,奖励分=(已追回基金/应追回基金)×对应基金扣分项分值。

  1.“出现基金要情”,按照市在考核年度接到的各市(区)首次上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确认。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挪用基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导致基金损失”,是指考核年度发现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涉案,如贪污、挪用基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同一涉案人员不重复扣分。

  3.关于“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风险,未落实基金监督检查或审计整改要求,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风险”,是指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及国家、省其他关于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导致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风险。

  (2)“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是指当地政府或者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等,不依法开展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未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移送和立案侦查,未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基金;未依法查处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的线索与案件;对存在基金违法的,未依法开展稽核、核查处理;对拒不退回基金的未按规定程序尽责追回;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处罚;作出追回基金的决定后未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4.“考核年度前违规支付或被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未追回基金”,是指在考核年度前发生的基金损失情形,截至考核时仍未追回基金。

  5.奖励分中“对应基金扣分项分值”包括“出现基金要情”项、“考核年度前违规支付或被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未追回基金”项的合计扣分。

  6.“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涉及基金损失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是指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专项检查、现场监督、主动开展数据比对或应用监管系统等发现涉及基金损失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理的情形。

  说明:本评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解释。新增缴费人数、缴费人数来源社保费征收机构统计数据;其余来源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和基金报表数据、社保基金要情报告、有关通报、审计报告、工作报告、法律文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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